本网讯 近日, 青海省人社厅、 财政厅印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通知》 规定, 全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 由原来的3类调整为8类。8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最低0.2%, 最高1.9%。 调整费率后, 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89%下降至0.79%。
《通知》 明确,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主要取决于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 不搞一刀切。 当期基金收不抵支或累计结余不足的地区, 可在全省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 基金收支平衡和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 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基准费率执行, 今后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 工伤发生率、 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适时调整费率。
新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胡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