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 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意见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外, 陕西省政府还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 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