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 湖北省政府发布《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湖北省建立了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在全省统一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 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 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的人员, 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对被征地时59至16周岁的人员, 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为确保先保后证, 湖北省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 省内凡项目征地, 必须先将养老保险金赔偿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 不得减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 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指导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政府将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办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 (廖潘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