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某公司保安王某与林某就厂区内停放货车的问题发生了口角。稍后,林某驾车离开时要求廖某打开工厂大门放行,保安王某为此前争执而心存芥蒂,严词拒绝放行。林某与王某再次发生口角,并有相互推拉的动作。
当日上午9时许,林某的老板区某来到该公司找王某理论。争执中,区某将王某打伤。
法院:
受伤因个人泄愤行为引发
2011年1月10日,王某以其是在厂内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社局认为,王某的情况不符合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是个人原因而打架受伤,故不予认定工伤。
此后,王某向高明区政府申请复议,而区人社局的决定被维持。王某不服,遂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该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看其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法院认为,尽管林某曾到该公司送货时没听从王某指挥,但王某被打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此后故意不放行所致,而不是林某不肯接受例行检查所引起。王某超出工作职责范围,对林某无故刁难,导致其在争执中被暴力伤害。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是因个人泄愤行为引发报复行为,不应属工伤认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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