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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

2017-07-21 08:00:01 无忧保

  本网讯 (小编 谢兴吾) 近日,湖南省政府印发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 提出, 到 十二五期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意见》明确,缴费标准为14个档次。 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 湖南省增加了1500元、 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 让参保人员有更多选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参保人员选择年缴费100元、200元, 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 选择年缴费300元、 400元,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 500元及以上,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

  《意见》 规定, 政府对参保的特别困难群体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县 (市、区)政府代其缴纳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 (市、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为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 《意见》 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 每增加1年, 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元。

  湖南省明确,参保人员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湖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对小编表示。

  《意见》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然后,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在年内统一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 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然后,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 提出, 有条件的市(州)、县 (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方,参保人员死亡,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

  按照 《意见》, 湖南省将城乡居保合作金融机构选择权由省级下放至县级。各县 (市、区)选择合作金融服务机构时,必须按照就地、就近满足参保人员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一个县 (市、区)只能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服务机构。

  湖南省还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 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 实现省、 市 (州)、 县 (市、区)、 乡镇 (街道)、 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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