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小编 余列江)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近日,福建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卫计委联合出台 《福建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结算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1年。
《暂行办法》要求,省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标准。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和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实行年初预分、按月预付,绩效考核、年终结算,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总额预付结算方式。
福建省本级职工医保实行总额控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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