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安庆市人社局获悉:从2012年10月1日起,安庆市开始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城镇居民参保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35%提高到40%。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一般城镇居民由12万元提高到17万元。驻宜高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最低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本通知在校学生待遇标准执行。
安庆市将于10月1号起提高参保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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