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起,浙江将正式执行调整后的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支付。其他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再加上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这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其他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转外、跨省异地就医,其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按浙江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执行,价格按就医地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浙江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医保政策 离休工人门诊医疗费用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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