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市人社局确定太和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中心)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至此,十堰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11家增至20家,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由原来的2家增至5家,工伤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大幅扩大。同时,市人社局下发文件,对工伤职工就医和康复治疗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20家医院被确定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十堰市对工伤保险费率和工伤职工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却没有明确。
为规范工伤治疗行为,加强管理,经过几年来的工伤保险就医康复治疗的实践,由医疗机构申报,人社系统相关部门在审核、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终确定20家医疗机构为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5家辅助器具公司(中心)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
这20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总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十堰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西苑医院、茅箭人民医院、铁建医院、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东风茅箭医院、张湾花果医院、张湾区人民医院、东风花果医院、乾康医院、和协医院、阳光医院、友好医院、博爱医院、华馨医院。
5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为: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十堰佳乐舒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中德太和奥托博克假肢矫形中心、市中医院康复中心、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定点医院治工伤三大目录内费用报销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需安装辅助器具的,经批准后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安装。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24小时内、市外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案。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大目录)和出入院指征等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大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大目录以外的费用工伤基金不支付。
对于工伤治疗确属需要,而治疗工伤的有关标准目录目前又不明确的,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暂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外就医、置入材料须审批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如不经批准同意就转诊的,费用工伤基金不报销。
因为治疗需要使用体内固定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假肢等情况的,也须办理审批手续,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提出须植入内固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使用的内固定材料费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七类情况所发生的费用不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七类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生命体征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治愈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含经批准延长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弄虚作假将追究法律责任
市医保局和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协议对相互的责任和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对于发现的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以往的工伤治疗过程中,有些医院对工伤治疗人员住院信息把关不严,出现冒名住院、搭车开药、挂床等现象,个别医院受利益驱使故意高标准收费、过度医疗、与用人单位联合造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今后,凡是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将解除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一年,并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发生治疗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受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也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发生治疗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增至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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