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就调整失业保险金发布通知。《通知》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就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460元调整为58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430元调整为53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395元调整为490元。
上述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宁夏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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