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内人社函【2016】202号)文件规定,现就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补缴规定的人员仍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2018年1月1日后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以当年缴费标准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将大幅增加,故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尽早补缴。
二、了解详细政策请登录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ordoshrss.gov.cn),社会保险类”栏目中的对应文件。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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