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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遭遇的那点事

2017-10-05 08:00:01 无忧保

  导语
  当意外从天而降,受害者的家人,如何承受如此巨大的打击?一份是“跳楼自杀”的报警登记表,一份是“死因不明”死亡鉴定书,两份矛盾的证明让承受着丧夫之痛的徐女士走上艰难的保险理赔之路。经过两年多的等待,这事终于有了结果,6月29日小编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保险公司须支付徐女士理赔款10万元。
  丈夫离奇死亡
  200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来到辽中县徐女士单位的办公楼里推销保险,在工作人员的热情介绍下,徐女士以自己为受益人,为丈夫朱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缴纳了首期保费3000元。
  没想到灾祸真地降临在徐女士丈夫的头上。11月11日晚上9时,徐女士加完班回家,走到楼下门前,眼前的情景将她吓得瘫坐在地,只见朱某倒在门口,大片鲜血染红了身下的水泥地。在邻居的帮助下,徐女士将丈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丈夫出事后,徐女士报了警。找不到凶手、不明死因、没有目击者,朱某的死让公安机关无从下手,根据刘女士的描述和对现场的勘察,民警在《报警情况登记表》中的报警情况一栏里写下:“跳楼自杀”。
  在同事的提醒下,憔悴的徐女士想起自己曾购买过寿险,便找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称: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中记载了朱某是跳楼自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免除保险责任,不予给付保险金。但徐女士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里明确写着:“朱某死因不明,属非正常死亡”,所以应该理赔。双方协商不成,徐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死因不明须赔
  《报警情况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相矛盾,究竟应以哪份为准?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只是在报警情况里写着跳楼自杀,而死亡证明明确记载朱某死亡原因不明,不能断定其为自杀,两份证据应该以死亡证明为准。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徐女士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保费,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负有支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市法院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女士理赔款10万元。
  结语
  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赔付了10万元,这说明在中国的保险行业将慢慢开始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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