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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烟台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整,以更符合社会需要,除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手续外,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调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发布了《关于确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2011年度烟台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如下:
一、2011年度烟台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0500元。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该限额的,最高以10500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超过的,以职工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1年度烟台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9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10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据了解,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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