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方法院对一起保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汽修厂支付保险款 20万元。
2005年 4月,青岛某汽修厂为自己名下的一辆货车投了保险,并与一家保险公司四方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为 20万元。 2005年 7月 5日,该汽修厂的货车在一次车祸中撞伤他人,被法院判赔 22万元,但保险公司却表示只能支付 16万多元的保险款。汽修厂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四方法院后,保险公司称,原告汽修厂已于签署保单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就应当履行义务,遂判决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款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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