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摘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投保范围
第二条 身体健康、适应参与滑雪运动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包括65周岁)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年龄在13周岁以下(包括13周岁)的,需有成年人陪同或照看。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滑雪场所内参与大众滑雪运动或经保险人允许的其他雪上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如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或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以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社会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保险人扣除免赔额,并扣除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的部分或者全部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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