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员工投保,员工不慎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后,双方在“谁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理赔”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最终对薄公堂。
员工工伤死亡谁获保险金惹争议
2006年8月11日,吉州区某私营企业老板曾某为员工张某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受益人姓名一栏空白,该栏注明如果不填,则为法定继承人。
今年1月14日下午,张某在上班的途中,不慎发生工伤事故,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随后,张某的家人许某等5人与雇主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雇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伤亡补助金、抚恤金、差旅费146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余款10000元暂扣于镇政府某干部处,待原告回家取回被保险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火化证后再支付。
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在“谁该向保险公司理赔并获得保险赔款”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原告死者家属认为,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为保险理赔款受益人。被告则认为,双方书面协议注明是一次性补偿,且口头协议要求原告送回被保险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用于被告向保险公司理赔,原告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保险金归雇主所有
5日,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因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原告与被告就保险金的归属达成由雇主领取的口头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虽未明确记载于双方签订的书面赔偿协议中,但从双方履行协议的方式可推定该内容的存在。于是,法院判决5000元保险金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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