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检察院日前首次成功调解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2004年1月的一天,该县中学生刘某骑车被许某某驾车撞倒后送往医院治疗,次年出院时,共用去医疗费5万多元,事故责任人许某某随即给予赔偿。但刘某以其医疗费受损向市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该公司以刘某不能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赔付。无奈,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理赔。当地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1月,刘某向该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了解到,2003年8月,刘某与这家保险公司签订有组合险合同。合同除约定保险期限外,还约定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等金额数目。此外,在合同保险责任部分,双方对遇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如何赔付予以约定。办案人员认为,依据《保险法》等规定,刘某投保险种属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支付不以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必要条件,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也表示同意,当即发回市中级法院重审。再审开庭前,这家公司主动提出给予一定补偿。后经市中院主持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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