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肇事受损,保险公司认定的价格比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少了两万,投保人上法庭讨回公道。
去年9月,某公司驾驶员宋某开车沿莱阳市富水路由北南行,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逆行道,与对向行驶的尉某的车相撞,两车受损。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负全责,负担两车的车损费及施救费,并委托莱阳
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尉某的车损作出价值认定,最终认定车损为3.5万元。事发后,宋某所在公司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找车辆投保的莱阳市某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认为要价太高,按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明细表》,理应认定车损为1.5万元。两家定损竟然相差2万元,某公司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莱阳法院认为:关于车损的具体数额,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有鉴定资质、资格的单位作出的价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估损结论是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系单方行为,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费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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