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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较大调整

2017-11-12 08:00:02 无忧保

 

财政补助大幅提高,医保待遇享受面和报销额度增大

本报讯(小编陈金花 通讯员刘中梁 施俊峰)近日,我市出台了《义乌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此办法是在2004年7月实施的《义乌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基础上,从财政资金专项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面和享受报销额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该《实施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的《实施办法》与原试行办法相比,一是调整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小额医疗保险由原36元/人·年调整为40元/人·年,大额医疗保险由原240元/人·年调整为350元/人·年。同时,大幅提高了财政补助力度,市财政补助由原39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镇(街道)补助由原15元/人·年提高到20元/人·年。另外,增加了个人缴费实行财政专项补助的参保人员类型,由市财政对农村户籍独生子女家庭(仅限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实行个人缴费专项补助。二是增设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三是扩大了特殊病种范围。在原有的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四种病种基础上,增加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同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了5%,参加小额医疗保险的为30%,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为35%。四是新增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政策。在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小额医疗保险报销达到3万元的,超出的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再按30%给予医疗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达4.8万元的,超出的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再按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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