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辽宁省沈阳市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管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跳槽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公司违约金13万余元。
李某在原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根据该公司规定,在单位承保、资金运用、产品开发等掌握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单位,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
去年6月,李某因各种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未得到批准,不过她还是跳槽到当地另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工作。
原公司认为,李某已工作近三年,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她在没被批准的情况下仍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构成违约。原公司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没有回应赔偿要求。不得已,原公司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现其未经同意,擅自解除合同,且没有经过脱密期就立即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已经违反约定,必然给原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裁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公司违约金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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