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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青岛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2017-12-02 08:00:01 无忧保

为了发挥工伤保险应有的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防范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对费率进行相关调整。2016年山东青岛工伤保险费率有哪些调整,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6年山东青岛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一、上年度无工伤发生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2.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上年度有新工伤发生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2.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3.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下浮标准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四、工伤保险费率哪些不予计入费率浮动范围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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