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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

2018-01-12 08:00:01 无忧保

  【摘要】昨日,吉林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自2017年起,大病保险起始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探索实行按病种扩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关注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确定本年度高额医疗费用界定标准,以此作为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关注二:扩大支付范围
  今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2017年起,选择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按照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我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关注三:逐步提高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部分,按照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并设定最高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2016年继续执行50%的起始支付比例和分段支付比例;2017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分段支付比例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80%。
  关注四: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今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关注五:优化大病保险结算
  借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做法,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异地核查和即时结算,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2016年,在全面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的基础上,推进省际间大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大病保险患者大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大病保险患者异地就医大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无忧保提示:吉林省发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了大病医保的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比例,在2017年起付比例将达到55%。另外,该省推进大病医保异地核查和即时结算工作,更加方便患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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