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金精神,鄂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做了一定的调整。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2016年鄂州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
调整现有公积金贷款规定时限
职工购买自住房的,有效申请贷款时限由目前的1年延长至3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不超过三年)。凭三年内的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购房价格(销售不动产发票)为审批基数;购房合同超过三年而房产证在三年内办理的,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以市场价作审批基数。
还清贷款本息后,无不良记录,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行购买自住房的,可即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还建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建造自住房的,凭房产证、土地证、村、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建房协议,经中心现场核实,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拆迁还建住房的,凭房产部门备案的拆迁安置合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或拆迁还建住房,可用第三方自有住房作抵押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抵押房屋市场价(评估价)的80%,且最高不超过40万。
提高“商转公”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实行异地缴存公积金互认互贷
在鄂州市域外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鄂州本地购买自住房的,或父母为子女、子女为父母在鄂州本地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凭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向鄂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执行鄂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无忧保提示:以上就是2016年鄂州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介绍,新政策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了公积金贷款规定时限,提高了“商转公”贷款额度,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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