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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意见稿 高现金价值产品受影响

2018-01-31 08:00:01 无忧保

  【摘要】近期,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监管,规范高现金价值业务,减少运营的风险。

  一年期“高现价”产品受影响
  根据本报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中,并没有关于一年期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相关限制,仅是定义了“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而此定义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并无改动。
  “这就意味着,对于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原来并未单独规定,而现在是有多少资本金,就只能做多少此类业务,和之前规定相比相当于规模减半。而是否属于一年期产品,主要看在条款上退保手续费是否仅在一年以内退保时收取,和产品本身的存续期并不直接相关。”上述公司高管表示。


  高现价产品何去何从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公开表示,计划于2016年一月份完成“偿一代”和“偿二代”的切换。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也配合“偿二代”进行了指标上的切换。
  具体来说,2014年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而在“偿二代”中,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变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变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否则,将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不过,从整个行业来看,‘偿二代’下,现在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期限相对较短,对资本金需求更高,将对偿付能力形成较大压力,预计明年正式实行‘偿二代’之后,中小险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预计会有较大幅度的‘降温’。”一名中型险企相关负责人表示。

  无忧保提示:保监会下发的意见稿,加强对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监管,规范高现金价值业务,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额度对资本的要求再次提升。高现价产品应该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否则将会出现停止销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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