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病保险可以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减轻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维护群众的利益。常州市将实行大病保险新政策,将取消二次补偿政策。
超过10万元补偿高达70%
大病保险政策,是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市本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偿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2013年度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目前起付标准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5万
补充项目是指2013年度个人负担的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但不包括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补偿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基本保险不设补偿上限取消“二次补偿”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同步取消相应的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大病保险制度与原“二次补偿”政策都是对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补偿,属同一类型政策模式。
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为1.7万元以上部分的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按50%至70%比例进行补偿,并且不设补偿上限,明显高于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规定的起付线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5万元的补偿水平,体现了对重特大疾病群体的特惠倾斜。同时,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剔除了原“二次补偿”政策中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高档药品、超标床位费、特需诊疗项目等,保障范围比原“二次补偿”的更加合理,管理模式更加精细化。
符合2013年度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从2014年1月开始,携带相关资料到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前街176号)一楼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无忧保提示:常州市将实施大病补偿政策,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补偿高达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5万。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同步取消相应的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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