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保监会于近日颁布“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这一禁令。对于这一禁令,虽然很多人表示不解,但是这一政策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纵观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我们就可以发现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农业保险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其根源在于农户缺乏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的机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前已经初步确立了分散决策的“政府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
目前,农业保险中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其根源在于农户缺乏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的机制。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补贴的比例比较高,农户自己承担保费的比例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重心在各级政府部门,在基层也主要是通过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与农民接触。这样,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农民作为重要的主体,却往往被排斥在制度的决策与管理之外,只是被动地接受,缺少参与权。
比如,一些地方农业保险的承保条件苛刻,从这些年的经营实践看,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与保险费率不匹配。又比如,理赔服务标准不统一、理赔不规范、理赔时效差,赔付时间较长。发生保险事故后,有的承保公司不能及时支付赔款。因此,我们必须解决这样的问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内,如何充分发挥农民这一制度主体的作用,而不是仅仅被动地接受保障?这种作用应该通过民主化的机制,反映到有关农业保险的决策中去。也就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架构中,要重视权力的制衡。当一个社会中存在某种权力的时候,必须有另一种权力能够制约它,排除一权独大。
农业保险目前围绕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使得政府与公司成为主导(尤其是政府具有一边倒的发言权),农民参与程度很低,政府、公司、农民之间缺乏利益制衡与协调机制。显然,这种制度安排很难真正满足农民的需求,也很难对农民的合理诉求做出及时的反应。因此,必须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制度的决策和监督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发挥农户这一重要主体的积极性,构建农民与政府以及公司之间的利益制衡与协调机制。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出路,也是杜绝政府和中介不当介入的重要保证。一旦农业保险制度的三个主体——政府、公司、农民之间出现利益失衡,就会导致制度操作偏离预定的目标。长期偏离目标的操作就会颠覆制度本身。
同时,政府的不当行为需要有效约束。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前已经初步确立了分散决策的“政府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政府市场合作制”既实现了政府责任的回归,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现有的组织资源,这种制度上的优势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但一些地方公私合作的边界不清,政府对公司行为渗透过度,行政推动已经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我们注意到,一些中介之所以能够突出中介的经营范围和角色定位,某种程度上变相地将保险中介变成保险业务“总承包商”或者“一级批发商”,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不当介入与支持密切相关。这事实上源于政府权力的扩张及其对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不当干预,既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到农业保险制度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权力的“知止”单靠自律是做不到的,其权力边界应通过外在力量的约束来划定和实现。目前的《农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也界定和约束了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但是各级基层政府还有一个学习和贯彻的过程。当然,对政府不当干预如何约束和制裁,法律上规定方面还有缺陷。例如,已有的罚则几乎全部针对保险公司,而对于政府可能的违规行为却没有任何相应的罚则。因此,亟需通过外部约束明晰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
为此,监管部门祭出“重拳”,“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十分必要,但同时还是要推动制度和机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也能为各种主体(包括保险中介)各归其位,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农业保险市场的合作秩序。
无忧保提示:农业保险发展的主体是农民,维护农民利益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中之重。只有切实的维护好了农民利益,才能切实的发挥农业保险利民惠民的作用。此项禁令的颁布,一定程度上损害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但是却维护了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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