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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医保材料费用

2018-08-04 08:00:01 无忧保

  【摘要】医保是为居民提供保障的,可以减轻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沈阳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调整了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此次调整的材料包括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和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

  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膝关节、肩关节、股骨头及全髋关节)、血管支架(周围、颅内及冠脉),最高限额标准见附件。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在最高限额内(含限额)的费用,个人现行自付比例为20%;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

  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为除上条规定的医用材料外,对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其它医用材料。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单价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25%;单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3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45%。

  此外,还将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管理。

  无忧保提示:沈阳市通过降低医用材料的费用,来减轻医保参保人员的负担,医用材料部分的费用,也可纳入医保的范围,极大的方便了参保人员,为他们的生活带去了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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