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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市场:趋同特征明显

2018-08-05 08:00:02 无忧保

  【摘要】作为保险行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中介的发展模式直接影响了保险业的转型发展,合理界定和处置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成为保险销售发展模式讨论的重点。针对我国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相当一部分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代理机构“同质化”现象,下文进行详细探讨。

  保险中介市场中的经纪人与代理人
  从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虽同属大陆法系,但我国法律关于保险经纪人性质的规定,与日本、德国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有所不同,采取了单一的“居间人说”,即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合同双方的居间人,不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立足于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以及保险安排。不同的定位和权责,使得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在保险交易中起着不同的功能作用。同时,由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之行业宗旨所在,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都需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风险保险需求,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保险方案。
  在承保环节,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具有不同的适用性。保险代理人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便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提供保险服务,多适用于保险标的单一、风险相对简单、产品同质性和标准化较强的情况,常见于个人寿险和车险、家财险等。保险经纪人仅以机构形式出现、数量相对较少、专业性较高,多适用于保险标的风险复杂、产品供给丰富且差异性强的情况,常见于团体保险和大型产险业务。在承保环节,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都可以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在后续服务环节,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联系较为紧密,会积极参加投保人的防灾防损;保险代理人在此环节介入较少。

  在理赔环节,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或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保险经纪人则可以协助投保人办理索赔事宜。

  2005年前,专业中介机构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业务规模较小。2005年以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逐年稳步增长,财产险、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在7∶3左右(参见表1)。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也呈现增长趋势,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窄幅波动。财产险保费收入、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在8∶2左右,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占比较低(参见表2)。
  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代理财产险,部分机构代理人身险,部分机构同时代理财产险和人身险。代理机构可代理多家公司产品,通常为非专属代理机构。我国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结构单一、竞争秩序较混乱的问题,甚至有一些保险代理机构沦为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费用的工具。兼业代理机构数量众多,存在服务能力不高、监管责任不清、销售误导和道德风险严重等问题。
  虽然与保险代理机构相比,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较为规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少数经纪机构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来源,但绝大部分的经纪机构仍然存在业务规模较小、缺乏核心竞争力、没有稳定的经营模式、专业化水平徘徊不前、内控制度不完善、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甚至在市场竞争中面临逐渐被边缘化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当一部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在业务领域、经营模式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等各方面出现了“同质化”或“趋同化”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的表现:
  表现一:保险经纪人趋同于保险代理人。如除了少数专长于船货险领域的保险经纪人外,相当数量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被迫”限于车险领域,而当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局限于车险时,其销售经营模式与代理公司几乎没有差别。
  表现二:保险代理人趋同于保险经纪人。如一些拥有特殊股东背景或客户资源的中介机构,即使形式上注册为保险代理机构,其业务模式也几乎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或“近水楼台先得月”,只做股东业务或特殊资源业务,赚取非常有限和单一的佣金收入,这种业务模式从法律性质上看更近似于经纪人业务;再如,目前的经纪公司主要在单位项目和大项目中发挥保险经纪的功能作用,而对于客观存在的个人投保人的经纪需求,主要靠保险代理机构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大量的保险代理机构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并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保险服务,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

  这种现象有着深刻的行业背景:
  第一,保险经纪人趋同于保险代理人之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保险经纪机构在专业能力、人员素质、资金实力、人才吸引能力等各方面普遍水平较低,加之社会公众的保险经纪意识较弱、保险经纪需求有限,因此,我国保险经纪机构作为经纪人平衡保险公司强势市场地位、与保险公司谈判博弈的功能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很难专注于投保人的委托和利益,在生存压力之下往往会走向保险公司一方,成为事实上的保险代理人。
  第二,保险代理人趋同于保险经纪人之原因。除寿险个人代理人外,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在大多情况下并未加以限制,这使得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保险安排,从而使得保险代理机构在事实上承担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和功能具有了合法的基础。

  无忧保提示:由于目前大部分险企坚持产销一体的经营模式,加上后发的保险代理人业务能力尚难满足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需要,使得保险代理人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无法成为保险公司的单方代理,而是呈现较强的“独立性”,在此深刻的行业背景下,出现保险中介市场趋同特征明显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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