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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有新规定

2018-08-09 08:00:01 无忧保

  【摘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药店负责出售一些药品就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为了规范药店的经营,焦作市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进行了严厉规定:不得经营药品、消毒杀毒用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包括赠送的生活用品),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于6月底前变更经营范围。凡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或备案的,7月1日起将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据了解,自焦作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不断增加,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了极大方便。但是,在日常经营中,部分定点药店存在不同形式的违规刷卡行为,严重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为严肃定点药店管理,规范定点药店经营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焦作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7月1日起,除下列四类商品外,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在经营场所经营、摆放其他商品(包括赠送的生活用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药品;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杀毒用品;具有食药监械字号、药管械字号的医疗器械;具有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

  凡零售药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上述四类商品以外物品的,不得申报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已经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必须在6月底前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凡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或备案的,7月1日起将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无忧保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监管的力度是很大的。同时人社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药店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保障零售药店按规定售药,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标签:   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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