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全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该案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需对通过内幕交易行为导致原告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两起民事赔偿案,刚刚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岩等二原告要求黄光裕夫妇赔偿损失及利息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上诉。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黄光裕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决作出后,河南的股民李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他的投资股票造成了损失。这拉开股民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序幕。此案是国内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今天上午10时30分,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黄光裕系香港居民,故本案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相关程序问题适用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致的损失。
但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岩主张的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间的损失,从其交易行为分析,买入股票75300股,卖出股票16100股,李岩主张的系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的费用,此为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还认定,李岩主张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损失,但该期间已不是黄光裕、杜鹃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且买卖股票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会受到经济环境及股市大盘指数因素的影响。李岩主张的“由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作用,已不属本案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因李岩有关损失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其有关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驳回李岩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万余元也由李岩承担。
李岩起诉称,受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他从2007年8月27日开始买卖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股票,截至2008年11月7日,他共损失89.6万余元。
李岩认为,该损失系由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杜鹃理应赔偿李岩的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黄光裕、杜鹃赔偿其经济损失76.9万余元及利息12.6万余元。
案件进程回顾
2011年1月,法院正式受理李岩的诉讼请求。同年9月6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庭上,李岩一方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并追加诉讼标的。而黄光裕代理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再开庭。
2011年9月16日,李岩突然撤诉。三个月后,他再次提起诉讼,提出89万元的索赔额。同时,又有三位股民加入诉讼行列。
2012年7月2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天,四位股民中有两位撤诉,法院只对来自河南的李岩和来自山西的吴某两人的索赔案进行了庭审,他们的索赔金额分别为89万元和647万元。
无忧保提示:此次全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的判决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但是像买卖股票这种情况,因其涨跌会受到经济环境及股市大盘指数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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