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保监会连发六大新政,为拓宽险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种类奠定了基础。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中国保监会于10月22日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5年多以来,监管层对险资境外投资的再次表态。《细则》拓宽了可投资的地区及品种,同时也加强了对境外投资的监管要求。
然而,就在第二天,保监会紧接着公示了关于设立生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自此,国内保险业将有7家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险资境外投资跳板又新增了一个。
拓宽投资地区及品种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保险机构,对境外投资都表现得相当谨慎,因而之后的几年,保险市场并没有境外投资的太大动作。但是,险资境外投资的理论、实践准备工作一直在推进,如太平洋保险和安邦保险分别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10月在香港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很多经济学家预测金融危机最艰难时期可能已经渡过,而面对国内经济增速的减缓,境外投资机会进一步凸显出来,不少业内专家就预测美国的房地产目前已经见底,但投资风险也不得不严加防范。
“境外投资的机遇加上之前亏损的教训,目前我国保险境外投资既要放开步子,又要强化内控和监督,监管层正是在这两方面的理念之下建立了《细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徐高林解释为:“相较于《办法》,《细则》一方面表现为扩大投资地区、增加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表现为提高对内控和监管的要求,既要进一步推动保险资产在全球范围的配置,以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同时也要吸取教训,管严风险控制的这道闸门。”
根据《细则》,这次对险资开放的境外实体投资范畴,并不局限在发达国家,新增加了一些新兴的国家,如巴西、韩国、俄罗斯、印度等,但是,对于新兴国家的投资额度占比限定为10%,低于发达国家的15%。
在投资范围上,除了《办法》中已经明确放行的货币市场产品、固定收益产品和权益类产品以外,还新增了不动产,并且规定“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另针对上述四大类投资品种的风险评级,新规给予了详细规定。
资质要求更趋严格
根据保监会下发的通知,《细则》立足于2007年的《办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以确保保险资产境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
“2007年,一方面我国外汇储备显着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逐步壮大,另一方面,国内股市不断走高,国内市场的投资机会较少,所以不少保险公司就想投资境外,监管层则顺应市场意愿,制定了境外投资的《办法》。”徐高林在接受小编采访时说。
相比之下,此次《细则》对于委托人、境内受托人、境外受托人等都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力度,尤其在资质方面出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对于委托人的资质,除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此次《细则》要求,应当“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境内受托人的资质,《细则》要求除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规定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仅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而对于境外受托人而言,除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细则》要求应当“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等。上述监管新规明显提高了有关委托人、境内外受托人的资质要求,表明监管层对险资境外投资持以更加谨慎、严加监管的态度。
无忧保提示:保监会的新政,拓宽了险资的投资范围和品种,而且保监会对保险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会有所提高。据悉,这次《细则》发布后,保险公司将会有一些实际的动作,目前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已有7家,政策已然放宽,保险公司在境外的摸底工作也应差不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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