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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出台《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确保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
为避免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办法》规定,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等使用医保基金结算,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等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根据《办法》,若出现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两次及以上,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情形之一的,将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