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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五大”注意事项

2018-09-22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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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早已深入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不仅成为了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书,也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本载体,更是事业单位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性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五大;不容忽视的问题。

  岗位聘任不能缺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聘用与岗位聘任二合一;的合同。岗位聘任期限指的是受聘人担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位的职务任职期限,是受聘人在聘用单位中承担某一具体岗位责任和行使相应岗位职权的时间限制,这一期限最长不得长于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具体由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因此,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人事关系聘用期限和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两种。不少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时候,往往只约定的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却忽视了岗位的聘任期限。

  约定条款不可忽视。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约定条款通过聘用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订立,用于规定格式条款未涉及但聘用双方又必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聘用合同内容的重要补充。约定条款的订立对于完善聘用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聘用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目前聘用合同履行的情况看,由于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规范,造成约定条款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实践中常用的约定条款主要内容有:1.签订长期合同的应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2.受聘人应遵守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特殊规定;3.学习、培训费用的处理、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4.违约金约定;5.岗位聘任期限内岗位变动的条件及程序;6.聘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特别事项。

  合同变更需要谨慎。在实际操作中,聘用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受聘人员岗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岗位薪酬的增加或减少。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合同变更是双方合意行为。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达成共同协议,一方的意见或建议不得强加于对方。2.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3.原合同聘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改变(如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的,须解除原合同而由新的法人与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不得代签。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由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代替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实际上,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是无效的。由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聘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常见。一旦与受聘人员发生人事争议,聘用单位就会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因此,为避免无效聘用合同的产生,单位应将聘用合同文本送达受聘职工,一定要提醒职工亲笔签名,不得代签,防止聘用合同无效。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细节问题不可马虎。在细节操作上要注意以下方面:1.填写聘用合同时要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尽量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确实需要更改的要在更改内容上加盖校对章。2.合同条款中不要出现空白项。没有可填写内容的空格应划上斜线,填写内容较少尚有空格的部分应注明以下为空白或划上斜线,并保证所签订的各份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致。3.准确引用文件,正确使用附件。如果要填写的内容已有文件规定,可直接写明依照某一文件中的某一具体条款或篇章执行,而不必把整个内容全部抄写下来。如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就可以引用单位设岗文件的某一条款,但所引用必须是正式行文的文件,且要写清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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