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昨天下午,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今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办理入学登记时,不仅需要出示居住证明,还要出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我市对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办法进行了微调,作为过渡期,增加的条件较少,同时也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2015年与《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保持一致,但同时充分考虑绝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就业的实际状况,特别对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人员要求社保累计满1年而非连续满一年。按规定,今年准备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务必于2014年3月31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截止登记时持续缴费;2015年准备在蓉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务必于2014年5月31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截止登记时缴费满一年。据了解,各区(市)县将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
我市常住人口排在北京、上海、重庆3个直辖市之后,居全国各大城市第4位。去年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约35.5万人,其中,在五城区和高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约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的50%。《意见》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政策取向为公共服务方向,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欲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5月31日前应已在我市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截至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截至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014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截至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截至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按规定,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还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还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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