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发布《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就天津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作出严格规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管理。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责。
凡在天津市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备案,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交上级机构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书。以前已经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单位,应在2006年12月底之前清算后退出,并将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情况及退出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严格按合同备案制度管理
按照天津市规定,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为受托人,负责该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管理后,应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选定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后,应分别与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驻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过程中,其主要条款有调整或内容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违规者停止相关年金业务
按照天津市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据介绍,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并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填报《企业年金情况登记表》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按《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已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超越认定范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指出,为做好企业年金过渡对2004年5月1日前已经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申请,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稿源: 北方网—天津日报 编辑: 张晋 2006-11-02 09:17
标签: 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