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我们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第一个治理结构问题。这个已经拿到我们议事日程上讨论了,也是我们企业年金制度能推行开最后几个堡垒之一。所以大会安排我说的题目就是理事会的角色,它的功能和地位。我想关于角色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独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我们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第一个治理结构问题。这个已经拿到我们议事日程上讨论了,也是我们企业年金制度能推行开最后几个堡垒之一。所以大会安排我说的题目就是理事会的角色,它的功能和地位。
我想关于角色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独立于企业和职工的第三方,因为养老金计划是职工一生的计划,职工会走很多的企业,每个企业做出来的贡献就是让财产独立。有一个职工可能一生工作四个企业,他离开的三个企业都倒闭了,那没有关系,企业给他做出来的贡献是进入他个人的帐户的。所以我们建立起年金计划并不是把钱给企业,企业把钱较一给谁呢,所以我们一定要有个第三方。我们现在叫座理事会,也有可能叫其他的名称,这里主要的问题就是他是第三方,他代表企业年金计划,这个是他的法律角色。我们职业养老金计划,是一个政府担保的计划,所以我们要回答职工的问题,让职工拿出来钱买,然后给一个受托人管理,这样的代理关系可能会持续40年可能更多,而且不能领取,这样职工就会问,谁可以证明我们得到养老金呢。养老金计划安排通常是职工和企业安排一定比例交到一个帐户,这个帐户是锁定的,必须锁到退休才能起到作用。这个对一个年轻人来讲可能是40年,但是退休的时候政府考虑让这个计划发挥养老作为,还会鼓励和强制把一次性养老金的积累变称一个年金的分配计划,那么就可能是60 年。这么长时间会遇到政策、资金通涨,导致投资等风险,因此这个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非政府的养老金计划是世界上支持容量风险最高的一个挑战。因此,这里一定较告诉职工,养老金计划下的产权是游离,职工每个月拿到的收入有百分比例交到个人帐户,这个被锁定就游离出去了,职工几十年没有权利去用它,到退休的时候才返回来。养老金进去产权游离是最长的一个问题,所以就给我们带来了难度。I所以我们必须要做出一个安排,产权从职工的档期收入支配权游离出去以后,这个期间养老金资产或者叫座企业年金计划资产应该属于谁,这个就安排了一个受托人代管,代人理财。因为一个人会参加很多的企业,而且在交费来自企业和个人,他前面交税后面就不交了,前面没有交税后面就可能延税,这是一生的计划,所以我们要安排一个帐户的记录和管理。这个资产谁来看管最好呢,所以我们要安排一个托管银行和机构,谁来对它投资运作呢,一定是在这个市场上最专业的团队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下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游离出去的产权在这么长时间里面,有这么多法律上的机构进行管理,那么这些管理机构是拥有这个产权还是持有这个产权。这个问题是所有产权游离都要解决的问题,而养老金计划就更尖锐,这里面有两个选择。一个就是实际占有,吸收这个财产的独立性,谁做受托人就先有他所有,做的好就给你,做不好就倒闭了,这样养老金计划就结束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第二种,不让受托人实际占有,这个就是名义上的产权,养老金资产的独立性不受任何破产的影响,包括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就是让财产独立。所以信托应运而生。信托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你觉得信任就委托给你,因此受托人做到让委托人放心,那么就产生一种共识,要做信托的话,信托的财产先让它独立,独立就是一种隔离风险的制度安排,就是让他市场投资风险隔离开来,所以信托就是信任委托加代人理财,做到财产独立加审慎管理。
委托人财产的出让可以经过受托人的持有安全的转移,最后让收益人得到这个财产,所以在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过程中和受托管理的过程中最大的原则就是收益人利益最大化,所以就形成了一个制度安排。第一个经营圈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企业如何建立这样的计划,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理事会。当时中小企业不需要成立这样的委员会,可能是财务处长和人力资源的人来负责,但是这个人就有了第三方的性质,一旦发生法律责任的追求和诉讼,就会发现这个人既不代表企业也不代表职工,他就代表这个计划。所以产生了第一个三方圈,企业和职工之间要有那么一个专门管计划和法律上代表这个计划的第三方。而这个在企业内部这样形成一个三方圈,是为了计划可以公平的安全和合法的建立,而且还要委托管理,要监督和负责到底。
这个是企业内部计划建立企业运行下去,下面我们说这是40年甚至60 年的计划,我们目标首先是保本,这个是不够的,本别丢是不够的。我们还要保值,保值就要做非市场化的投资,下面这个问题还要看,中国正在加入全球化的挑战,还要增值。增值就一定要进行市场深入的投资运作,这个计划建立以后要拿到企业的外部和政府保护圈的外部进行真正的深化运作。你们看现在发达国家的央行没有几个养老金资产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这个足以就说明问题。因此它要进行企业外部的运作,外部的运作安全性就更加的尖锐,所以人家在外部运作中又形成一个三方的圈,这个首先是一个受托人,它从委托人把计划接过来,然后和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功能上有一个分配,更重要的一个人就是帐户管理人,这个人介于企业的三方圈和市场运营三方圈之间,它横向来讲要把当前发生所有的事情记下来,纵向来讲几十年,有可能一个二十岁的工人参加这个计划,他活的九十岁,那么帐户管理就要记70年的帐户。按照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我们对资金运作的目标从保本到保值,最后要做到增值,所以这里面有一个从近期目标向长远目标发展的过程。理事会是第三方,首先是接受职工和企业的委托,负责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是企业内部第一次受托人。这个和20号文件的说法不一定矛盾。他可以做委托人,解决企业年金外部的市场运营问题。企业理事会的最简单的归纳作为第三方首先是第一次受托人,然后可以做委托人。
第二个就是功能。企业理事会既然是第三方要建立和运营这个计划,所以功能是两个,一个是如何建立,一个是如何执行,这里面涉及到很多具体操作的,两个企业已经介绍了经验,今天我就不多讲了。企业这样的计划双方收益是肯定的,所以肯定理事会坚持工作的原则就是为企业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考虑的,我们追求的是双赢。企业有很多的风险,这个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的模式,但是发现者种企业风险太大。现在看国际的大企业,前一百强的企业有很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然后就是第二个方式DC,他企业不做承诺,钱往职工帐户里走,推卸的时候有多少就是多少,这个让职工个人承担风险,风险转移了。但是大家听说过安南事件,一百万的年金剩下一万多,所以这个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各国政府都在构建非政府养老金计划安全运行机制,这里面考虑了很多的问题,我们怎么把DB计划和DC计划进行承诺,但是这个一定有法律严格的限制和运作,我们要不这个有效的结合起来达到双赢。这里面有有效管理计划,有效就是有一个增值的问题,就是追求双效。
第三,定位。因为功能的问题后面还有一些人要发言,国资委也在进行培训,我们会进一步讨论工作过程中专业化的问题和程序的问题。这里面又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定位。定位从现在来看企业年金理事会做企业年金的定位,做一个企业内部的受托人,受托建立和管理这个计划,这个定位没有问题,这个在欧洲有职业年金计划,雇主年金计划。但是第二个角色能不能做外部的受托人,就是当企业内部建立了计划,然后还是这个理事会拿着计划到市场上投资运作了,能不能做这个受托人,欧洲现在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所以下午也会有专家讲这个问题,他们在 25个成员国之间正在构建非政府养老金运营的一个平台,我们把它叫座养老金快车道,这个是欧盟。实际现在在佳美也有这个问题,理事会对企业计划在外部运作的时候能发挥什么作用。欧洲和美国情况不同,但是中国现在遇到了一个问题,现在的理事会在内部建立计划可以,进行市场投资运作的时候我们自己的资质和能能不能到位,这个就是一个问题了。这里面对于企业理事会的机构来讲,它遇到了一些选择上的区别和挑战。这个计划如果我们保本看守企业年金资本没有问题,我也很赞成企业理事会的同志们对职工财产负责任的态度,但是长远看我们停留在这个阶段是不行的。下面我们做一些非市场化的和政府的运作,使它可以保值,现在在中国还是过的去的,但是政府的参与在我们今年年底开始,这个往后越来越推进的年求化和我们加入WTO的手段会减少的。下面的增值怎么办,所以这是一个挑战。为什么中国的理事会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做了一些比较,我们与欧洲的国家必须,市场化运营受托人制度安排有一个很大的区别,这个区别在于中国20年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中介市场发展非常不好,所以这种情况下中介市场第三产业服务当中金融和信息是最重要的,我们恰恰这两个领域很多事业单位把他们代替了,所以这个发展的非常不好。所以我们就不能和西方做一样的事情,西方国家做养老金计划有上百年的经验,他们对四十年,五十年的计划,产权游离状态下,受托人到底承担什么责任认识是充分的,还可以把这些都列出来,这样中介机构就可以选择,我做帐户、投资决策还是管理计划,就是这些中介机构可以选择他们有优势的事情,这个就是受托人的分担机制。这样监管体系,像欧洲很多都是自治性的监管,美国也是政府的监管,监管是追着受托人责任走,包括一个教授你提供很好的咨询,这个计划接受了你也有受托人责任。但是我们中国没有这个条件,我们非常的落后。我们信用体系遭到破坏,现在正在恢复的过程中,现在做这样一个挑战性最强,信誉性最高的年金计划很有意思,但是也比较困难。所以我们做了一个什么选择呢,就是把受托责任被一个机构打包全拿走,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受托人。所以这个受托人是中国现在市场发展当中不得以的选择,我们只能强化到一个机构里面,受托人在这里进行资产托管,帐户管理人再进行功能上的再委托,所以信托合同里面有一个委托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首批受托人他们责任是非常大的也是非常难的,然后我们监管机制跟着机构走,我们现在不能跟着责任走,这个是中国当前必须做的事情。正因为这样的选择,这个就使理事会在分担机制下做,理事会也要做很多的事情,要对市场做子决策,包括去寻找投资管理人等等。理事会的市场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就遇到了挑战,市场有竞争,竞争有风险和规则,抵御风险的规则是很专业的,所以进入市场的人需要资质,需要有能力。我们说没有人能为养老金计划做最后的担保,如果哪一个受托人拿足够的钱担保我们就不用搞这么复杂的制度,我们搞十个最有钱的银行捆起来做担保就可以了,这个不可能的,因为这个计划太大了,时间长资产太多了。我们看全世界在这个领域做的安排是从三个环节做的,第一,对进入这个市场的机构对资质和资产制定标准。但是更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做好制约机制。一个很好的治理机构让它形成一个制约机制,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降到最低度,尤其是道德风险,让它尽力不发生,这个跟所有的受托机构治理结构关系非常的密切。最后还有一个担保,担保一般不能超过10%,但是也不是说10%就可以豁出去,关紧还是前面两个环节。整个运作的养老金可以安排互相制约的机制安排,最后才可能有一个相对的担保。[NextPage]
因此,中国面对的挑战就是通过改善理事会人员的资质和机构的能力,由此成为第二圈的受托人。也有可能通过中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健全,我们关于受托人的安排不是打的很紧的时候。我们现在就年金理事会的方法进行探讨,他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执行企业年金方案,有可能成为市场受托人的条件、功能、程序和责任进行探讨。谢谢大家。
提问:
大家好,我先介绍一下我是来自上海的一家企业,在各位专家面前我是外行。但是我想问一个很多企业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企业年金计划与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比有什么优势。企业和员工方有多大的空间承担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大家都知道,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占到工资总额的7.5%,这个负担比较重了,如果企业不能在33%的税前的话,那对企业方压力比较重。就员工和个人而言,按照上海的缴纳比例,如果以6099块来缴纳的话,一共要缴纳1951元,基本税后就是3900元,这样员工压力也比较大,如果按照平均 2033元缴纳的话,税后只有1400左右,这个水平比较低了,已经不需要承担税了。
杨燕绥:
上海就是上海,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实际和深入。企业年金跟补充养老保险这个问题我简单说一下,从理论上我认为第一点是前后的区别,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实之上的区别是合格计划和非合格计划的区别。企业的年金越来越规范的纳入一个养老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就意味着当政府管理的计划发放养老金的能力有限度的时候,因为这个潜在全世界都认识到了,我们总结全世界政府养老金发展发现是一个三期的法律,越来越多的国家按群体发挥,政府对30%的人负责任,希望70%的人到退休的时候它帐户里的钱是足够自己养老的,另外三期的说法就是每一个人来讲,政府发的养老金就是30%,让你们吃饭,剩下的钱要靠自己积累起来。所以这个在各国越来越明显了,另外非政府的养老金怎么办,所以越来越多的养老金,私人养老金作为一种制度就越来越重视了。所谓重视一方面就是说国家要给优惠,政府发不了养老金,就得尽力非政府的养老金运营机制,让人民得到重组的养老金,所以这样政府就给一些优惠政策。因此,我们使企业年金在中国来讲实际上是树立一个样板,就是一个合格计划的样板。补充养老保险原来的做法会走向非合格计划,但是这里要讲非合格不等于非法,它也要符合有关法律,只不过是胡萝卜和大棒不享受也不承受,这个就是两个计划的区别。
有多大的空间说的非常地道,肯定是做人力资源的人提出这个问题。所以做一个合格计划一定要得到税收优惠,现在是一个资源计划,有望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先做起来,然后再让他健康发展。我们回答到这里,下面关于企业年金补充与保险的区别还有司长在这里,他们也可以做一些补充。
魏志刚:
这个也是我要问的问题。我向想各位专家领导请教一个问题,我们设计年金制度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我们职工必须要缴费,我们的建议是看有没有可能对低收入职工的一个意见,企业单方面为他们缴费。因为企业薪酬制度和生产经营关联度越来越高,有很多问题都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建议政府部门可以政策这一块考虑在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的通道。
提问:
我想问一下杨燕绥教授,刚才提到受托人,只有两位受托人,一个是企业理事会,另外一个就是中介机构,我理解这里面受托人的角色归根结蒂都是一个信托法框架下的。我有一个问题,你们提出企业理事会,我理解是信托法下的一个信托责任,不知道我的理解对部队。
刚才提到一个想法,我也在考虑。我们都说企业要做成百年老店,但是企业下面的年金理事会从金融上有一个说法,很多都是有一个例外,那例外怎么处理。我看了一下我们的试点办法有两个安排,一个是中介机构的受托人,还有一个企业理事会的受托人,我考虑是不是有第三种路径。如果企业理事会出了问题,是不是需要有第三者中介机构来当后备的受托人,这样的话我想真正的可以让企业年金核心问题得到解决。
刚才看了一下各位的介绍,也有一个办法。95年是一个规定,2004年是一个试点办法,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以后是不是认为这个事情有法可依,这个事情才能长青。
杨燕绥:
回答你第一个问题,我觉得这个是非常好的。中国有信托化,我们信托业才开始正式发展,尽管开始有很多的信托公司,他们没有做信托的事情。所以从中国一法两规出现以后中国才真正有了信托。网上有一篇文章,中国需要一些信托概念,我非常同意。信托是21世纪生活的亮点,现在我们很多都是养老金的信托,实际上不止如此,还有很多的问题。20世纪我们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委托和代理,但是委托和代理没有最后的解决,能不能对最后事情的结果负责任,所以信托是使代理人的行为为最后的结果负责任。但是中国的信托法我们也做了一个研究,我们也有课题组在研究中国信托法到底是否适合养老金信托。中国信托法讨论的时候,当时的一些人并没有养老金的概念,而养老金刚才讲了40年产权游离,这时候属于企业和个人财产,进了这个计划就是属于集体财产运作,最后变称个人财产,这里面有很多特殊的要求,所以信托里面还有很多不符合养老金信托,我们有必要搞一个养老金信托条款来保证企业养老金的信托。
20号令讲到了理事会也是受托人的一种,这个想法一方面可以理解理事会是企业内部建立受托的,一个计划要建立和到市场运营是两个阶段,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两个阶段。所以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可以理解为是在企业年金计划第一个阶段的受托人,没有这样一个受托人企业把钱给谁,个人又把钱给谁,如果给财务了他们就会认为被企业拿走了,所以一定要有一个第三方,这个就是受托人的概念。我们中国中介市场发达以后,我们受托人不是严格捆在那个机制上,他们就在运行这个计划,这个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除了理事会还有法人受托人,还有没有第三种方式呢。这个可以给你答案,第一我还没有发现在这两个以外搞第三种,如果把受托人的机制安排好,这个就是非政府养老金计划安全运行机制,在此之外有没有必要找第三种方式我本身也怀疑。
最后就是说1995年劳动部有一个建议,2004年出了两个法规,这 10年时间比较长,这个也和中国的背景有关系,我想今后的进程没有这么长,但是按照20号令和23号命令尽管立法层次比较低,但是开了一个头,终于有了一个立法。我们现在基本养老保险还没有立法,所以已经有层次最低的行政法规,这是一个法律文件,带了一个好头。我们现在几方面的人都在这里开,我想后面的立法会把前面十年的历程短很多,出成果也要好的多。
提问:
杨教授你好,我是一个职业的律师,我刚刚对你讲的理事会的法律定位还是有一些疑问。看信托法的时候会发现,信托法要成为受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自然人或者使法人,但是理事会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法律上也不是一个法人,既不是一个盈利的法人,也不是一个社团的法人。如果说让他去当受托人的话,那在我们的信托法下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受托人的角色,所以我觉得如果说把我们理事会定位为受托人,我觉得在信托法下缺乏一定的支持。所以我们在实践当中如果理事会真的做这个事情,我们会倾向于让企业的职工和企业去委托理事会来做。因为理事会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没有那么明显法规上的缺陷。
还有一个问题,理事会没有这么一个法律上的定位。根据我们国家诉讼主体的规定,要成为一个合格的诉讼主体,你也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的机构也可以。比如说政府机构等等主体都可以,但是唯独没有发现理事会有诉讼地位。如果理事会没有诉讼地位,当我们职工权利遭到损失的时候,它没有权利进行诉讼。理事会有已经法规的行为,其他主体也没有办法起诉理事会,因为它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主体。如果理事会没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没有能力被别人去起诉的话,我会觉得这样一个主体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我觉得在这方面会遇到法律制度上的障碍。您刚才讲的正在研究关于这个理事会是不是适用信托法,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课题,如果可以研究出来,理事会可以不受我们信托法的规范,也可能会让他们取得受托的地位。
杨燕绥:
首先我非常同意你说的,按照信托法来讲理事会现在如果它做一个养老金计划资产在市场上投资运营来讲,从它的主体来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不具备的,这个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障碍。但是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理解,我们构建一个非政府养老金计划安全运营机制总要有一个开端和过程,这个没有发生之间理事会为企业做一些计划,也做了一些政策性的投资,使它可以保值也有一些增值,这个是前期非常好的成果,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也在做一些养老保险的事情,这个都是很好的结果。你构建未来的一个受托人机制,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前面已经做出来的是非常好的,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前面已经做事情的基础上我们总结未来,我们要看全球。一个最好的选择是什么,因为这么长时间的计划不能给一个好人,一定要交给一个好的机制。所以一个好的选择是什么,就这个好的选择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中介机构、企业各个方面打成一种共识,如果认可了,好的受托人是一个好制度,我们就共同往那方面努力。但是我们不能对于以前做的事情予以否定,以前做的好的事情也是需要总结的。我看到企业年金理事会做的事情。我们就养老金安全运营机制和受托人机制大家也达成了共识,我们发现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不到位的。你的问题有一个很好的建议,就是在我们下一步对理事会人员资质和资产构成、能力建设做出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它毕竟是一个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东西,如何通过对它委托,通过委托方式的不从,然后形成理事会的方式,使他可以在委托市场运营中发挥一些作用,但是他走不到法人受托人可以做到的事情,他可以承担市场运营中的投资决策、信息披露,让它变成一个投资管理人是不太可能的。解决一个非法人和自然也是一个很好的建议。
网易商业频道 2005年11月5日
【出处:网易商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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