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微娴 实习生 宋婉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28日发出通知,随着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相应上调。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我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试点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据悉,我省上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3年1月,当时确定的标准是992元/月、880元/月、76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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