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修订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举报力度,遏止各种欺诈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对社会监督举报事项的奖励范围由支付环节扩大到收支和管理环节;二是调整了奖金计发办法,对举报骗取社保待遇行为仍然给予查实金额10%的奖励,对举报其他行为的给予查实金额1%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对追缴入库的罚款部分,再给予举报人2%的奖励;三是提高了奖金上下限额,最低奖金额由100元提高到200元、最高由5000元提高到20万元。此外,明确规定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包括: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个人信息获得参保资格或待遇享受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冒用他人身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协同他人或其他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已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举报内容翔实、准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较全面线索;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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