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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要求2007年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移交

2016-09-29 08:00:07 无忧保
【导读】:经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规范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管理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必须于2007年底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规范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管理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必须于2007年底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作为我省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的入选承接方案之一: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法人受托机构为主,联合中国光大银行为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账户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管理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承接泉州等市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入选承接方案之二:由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法人受托机构为主,联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账户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管理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承接福州、三明、南平、宁德等市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入选承接方案之三:由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受托机构为主,联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托管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账户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管理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承接莆田、龙岩、漳州等市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

此次移交针对的对象是管理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和地方企业。即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闽中央属行业单位(不含由中央属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移交的企业)以及地方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均应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负责管理运营。但不含2004年以后,已按劳动保障部20号、23号两个令进行报备并已规范运作的企业年金资产。凡属应列入移交范围而没有列入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再享有企业年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不再准予列入成本、税前列支。

2007-11-09 文章来源: 福州晚报(记者陈剑红)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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