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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委机构聚会深圳 探讨企业年金发展之路

2016-10-03 08:00:06 无忧保
【导读】: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总工会及相关机构、企业代表聚会深圳 探讨完善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之路 今年热点“关注民生”的“两会”刚刚结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迅速行动,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于日前在深圳,高调组织召


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总工会及相关机构、企业代表聚会深圳

探讨完善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之路

今年热点“关注民生”的“两会”刚刚结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迅速行动,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于日前在深圳,高调组织召开了一次有来自全国各省400多人参加的规模空前盛大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出席会议并做了主题发言。

刘永富的讲话核心思想只有一个,就是怎样把企业年金的发展拉动起来!他在总结了我国企业年金十多年来的发展状况后,深刻地指出了当前年金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围绕如何克服前进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系统地提出了一系列的设想和措施,话语间流露出一份非常迫切的心情。与会的各地区代表、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及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企业和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的代表,都深受感染。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再过二、三十年,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成为必然,起步较晚而且覆盖率不高的养老保障制度及其所建立起来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最多只能保障“老有所养”的基本需要,显然难以独力支撑起整个日趋老龄化的社会的老龄人群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要求。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这份文件显然已经关注到了促进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意义。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企业年金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可以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三是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不仅要靠职工在职期间的优厚报酬吸引优秀人才,还要着眼长远,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激励员工长期服务。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积累,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就可以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

有不少研究和关注年金的专家指出,企业年金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政府、企业和管理机构在发展年金问题上“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而且首先是政府。政府通过制定规则,提供政策支持,为企业年金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同时,充分利用政府资源,运用行政力量,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对市场进行监管,是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也会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其次是企业。活水源头在企业。要使企业年金制度得到落实,就必须让企业和职工吃透国家政策,增强参与意识,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最后是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范管理运营,受益的是企业,发展的是自己,结果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因此,三个方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的目标就是安国利民。

同时,有关专家指出,企业年金的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政府强调,管理机构也充满期待和热情,可是,大多数的企业却热不起来!关键问题是政策还不落实,既然企业年金是市场化的,就不可能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强制进行,因此,在政策上不给企业和职工以一点“甜头”,怎么能刺激其积极性?

刘永富:首要的是“完善配套政策”

刘永富在研讨会上讲话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期。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推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下一步主要的工作是: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主要是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研究一种标准化的、能够形成规模、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调动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细化企业年金待遇领取办法,更好地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拟定基金监管规则,使政府监管有据可依,也可以对管理机构起到约束作用。

第二,要加大推动年金发展的工作力度。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和发展前景,把它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调推进。要深入到企业和职工中去,全面准确地宣传企业年金政策,抓住企业和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用实实在在的道理让他们了解这一制度的好处,调动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推动,培育一批领头的企业。

第三,要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目前企业年金规模已达到900多亿元,但只有不到160亿元是按新办法管理运营,加强规范管理,将原有的企业年金向市场化管理运营过渡,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第四,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监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坚持集体协商的民主制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不能只为少数人建立企业年金,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上,可以适当体现差别,但不宜太悬殊,防止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管理机构要自觉规范运作行为,坚持诚信原则,依规管理运作,完善内控制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政府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凡是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或不履行备案程序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管理机构每季度和每年提交业务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行业监管部门。完善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享有知情权。

财政部:完善以税政为核心的政策体系

出席研讨会的财政部代表说,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趋势,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对实现社会保障功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认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企业年金市场健康运作的制度保障。为了支持和引导企业年金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几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些办法和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财政部也印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统一和明确了各类型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财务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方式,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财政财务政策解决了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财务处理原则不一致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了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明确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确认、计量和列报,使企业披露的信息能更清楚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及净资产变动情况,在更好地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改变了长期以来职工对退休养老政策及企业年金收支情况不了解、企业与职工信息不对称等状况,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体系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税收政策和基金的集合计划管理等还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财政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为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现行养老保险税收政策需要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指出,由于不同层次养老保险的功能和目标均有所不同,我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年金,则只对企业在标准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

对于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有关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目前仍有许多方面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从总体上看滞后于养老保险形势的发展。而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他指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要体现下列几个基本原则:一要体现鼓励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设立和发展;二要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体系相协调;三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四要与现行税制框架体系相协调;五要尽力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六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七要与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相协调。

基于这些原则,他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初步设想为:

首先,要使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成为纳税义务人,履行企业年金的各项纳税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第二,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第三,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必须对个人缴费设定一定的标准,根据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税前扣除额可定为400元/月,以后可以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第四,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代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第七,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虽然区分收入来源的性质征税会更为公平,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难度很大,并且由于个人和企业缴费在缴费环节免税,因此对养老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比较适宜。

证监会:效法香港强积金制度明确年金第二支柱地位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认为,当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问题与瓶颈有四个方面:

一、当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59%,偏低,职工退休待遇水平较低,要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按照国际惯例,使替代率提高到80%,则20%部分需要第二支柱来解决。但目前企业年金国家没有实施强制执行,作为第二支柱的地位不尽明确,一般企业或职工没有太大积极性参与,企业年金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

二、在具体税制设计上,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对普惠的原则体现不够。从已有的发展经验来看,能够办得起企业年金的主要是少数资源垄断性行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等;而现实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行业竞争压力巨大,成本控制意识很强,无论主观意愿还是客观能力上都难以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再执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年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关系偏于复杂,角色分配相对零散,监督管理的效率有可能打折。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他们之间还未能真正形成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统一的监管标准,个别部委在协调时可能存在强调部门利益的倾向;这些现实的状况都可能阻碍企业年金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

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原有积累还显得不足。一是相对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二是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措施,现有的优惠水平偏低、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没有针对个人的所得税递延措施等,这些都使得现行措施不足以激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洪磊对促进年金发展提出的建议是:

首先,要明确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定位,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积累制度,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亏空,赋予企业年金等以更大的责任,同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政府只管理现收现付,个人账户遵循市场化管理。

第二,要完善发展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应该考虑在供款、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都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要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运作机制,理顺内在关系,简化主体角色,形成分工协作、高效统一的监管体制。应当从促进市场大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且配以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劳动保障部着重管好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由受托人按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第四,要加快企业年金市场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基金管理公司能够为企业年金市场大发展提供资源、人才、制度、和经验教训等方面的借鉴。

国资委:央企乐于领头积极推动年金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姚洪杰局长认为,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又有利于积累和归集资本,对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国资委对企业年金工作十分重视,一直以积极稳妥的态度推动中央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2005年8月,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中央企业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科学设计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指导意见的核心是规范,一是规范准入,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原则和条件;二是规范设计,要求科学合理拟订企业年金计划;三是规范运作,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四是规范管理,必须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姚洪杰说,中央企业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开始陆续研究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目前,已经正式审核批复了一些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有的企业方案正在审核协商之中,有的企业正在酝酿制定自己的企业年金方案。今年,将适时组织中央企业年金专题调研,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推动中央企业企业年金规范建立和逐步完善。

姚洪杰也提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互相支持配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企业年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除企业和职工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希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诚信经营,勤勉尽职,降低运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和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健康、顺利发展。

全国总工会:把建立企业年金纳入工会维权范畴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的代表指出,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一直积极支持并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全国总工会及时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行政,推动企业年金的建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受益权和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权。全总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认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评审工作。

两年多来,全总两度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展有关《企业年金与工会责任和作用》的课题研究,举办工会干部培训班;还邀请有关政府部门、院校、科研和金融机构专业人员,组成工会推动企业年金试点专家顾问组,对部分试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会多次参与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年金论坛活动,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李志培提出,要把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工会组织的重要维权内容,推动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坚持公平、普惠、共享的原则,保障企业职工公平受益。企业年金是企业所有劳动者共同享有的权利。如果办成少数企业和企业少数高管和技术人员的计划,成为少数所谓精英人群的特权,将会进一步造成分配的两极分化,从而背离了我们发展企业年金的初衷。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要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必须覆盖全体职工,并且严格控制普通职工与企业领导干部的缴费差距,防止企业年金分配过于悬殊。

第二,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和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一是尽快出台有利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目前一些省市实行的税收优惠幅度应进一步放开,同时,对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制约办法。二是加紧制定企业年金制度相关的政策解释和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企业年金受益人范围的原则规定、个人账户的携带性等涉及企业年金的具体操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抓紧出台中小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政策。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收益分配、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有效监管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提高立法层次,将企业年金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第三,规范基金运作,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年金的安全性是整个运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强化对企业年金收支管理的监督,强化年金经营者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监管制度尚不健全,金融市场违规操作事件屡见不鲜。政府应借鉴社保基金理事会安全、审慎的投资运营原则,用政策引导,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年金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年金工作中的作用。企业和职工是企业年金的主体。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直接参与企业年金建立、运作、分配的管理和监督,是保证这一制度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要条件,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两个试行办法中,对工会参与企业年金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一是建立企业年金应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作出决定。二是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必须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金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确保企业年金理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并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四是切实保障工会在对企业年金运作机构的选择和收益分配、管理监督等重大问题上的参与和决策权,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群众的主体作用。

2007年04月09日 01:13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炜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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