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保险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世界范围内金融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全能化、超市化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新型的合作关系,银行保险发展迅速,引人关注。
5月初,花旗银行(中国)与联泰大都会联手,推出一款起售金额为10万元的投资联结保险产品。随着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指日可待,外资银行加大了银保业务的推进力度。如东亚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美亚保险达成全面业务合作,为今后代销寿险、财产险埋下伏笔。
业内人士认为,外资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丰富其产品,以吸引更多客户。而随着本地居民人民币业务的扩大,代销将为外资银行带来可观的收入,并有助其资金周转。而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这一领域,也存在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银保合作渐成潮流
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35%,在法国、葡萄牙、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代理人渠道。
1996年,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当时,银行以兼业代理形式代理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2000年,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例如,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进入2004年,部分寿险公司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发展速度放缓。
2006年以后,银行保险又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仅2007年上半年,上海地区银行保险收入52.09亿元,其中外资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增长87.05%。
中国银保业务存在的问题
相比于银行保险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蓬勃之势,中国银行保险经过了10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首先是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的5年期、10年期分期分红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分流客户压力,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
其次,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增高。银行和寿险公司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另一方面,寿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这些使得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
第三,激励机制不畅,影响执行力度。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发展银行保险以拓展中间业务,但基层管理者多以存款多少作为被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发展建议
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保险的发展。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和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故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热,不可盲目追随,但我们也要认真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时,也应逐步放开各种行业限制,促进国内金融企业的一体化发展。建议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第一,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我国的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不合时宜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束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二,开发适合银行保险的新产品。银行保险双方应该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在产品开发设计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和特点,研究开发出既能满足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又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新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成功率。
第三,提高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水平。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加快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最新成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业务的联网操作,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高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我国采取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业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目的,这些变化可能会引发金融问题。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
银保业务及其类型
所谓银行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真正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
西方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类型:
——以银行为主的合作模式。保险公司仅为银行提供保险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如风险调查、承保技巧、保险投资管理等,并因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占主导地位的银行通常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ATM系统、信用消费体系等多样化销售渠道,可以根据自身客户群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最有利的保险产品。
——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合作模式。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包括专业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各种代理中介。银行只能够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一些保险宣传和潜在客户的开发工作。保险公司将根据银行在销售过程中的业绩支付相应的佣金。
——银行保险共建模式。银行与保险公司平等地分配经营所得,合作使双方集中了诸如高效的销售网络、销售技巧、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做到优势互补。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并购模式。银行与保险这种合作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各自的企业优势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2007年09月07日 07:35 《上海国资》 章晨 陈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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