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想申请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却遭银行拒绝……昨日,省消委会再度公布典型案例,凸显其运用律师团、专业委员会专家力量,联合行政管理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
2013年11月5日,消费者黄女士到省消委会投诉称,她在福州购买一套商品房住宅,提出申请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房地产公司同意并在组合贷款申请表上盖了公司公章,申请表等贷款手续也通过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建省能源集团分中心审批,并送至承办的国内一家国有大行福建省分行,但迟迟未得到批复。
房地产公司给黄女士回复意见称,银行只能做商业贷款,不能做组合贷。如果都是商业贷的话,要付出20多万元的利息,黄女士无力承担这些利息。组合贷迟迟未批,黄女士未能在6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被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7000多元。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先后与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多方联,并了解到黄女士未能获得组合贷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而银行的理由是房地产公司未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为此,2013年11月底,省消委会专门召集金融专业委员会专家开会研讨这个问题,并出具了《关于黄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相关投诉函件的法律意见》,指出银行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材料为由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是不合理的。在消费者已经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准予贷款的批准并通知受托银行后,银行应立即与消费者办理相关签约贷款手续,而无权拒不签约。
2013年12月2日,省消委会把调解通知寄至该银行福建省分行,望其积极处理此事。最后,该银行解除了只能做商业贷款的限制,为黄女士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去年以来省消委会金融专业委员会、汽车专业委员会经常根据实际需要,在金融侵权责任认定、汽车质量认定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必要时还参与受理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并进行调查调解和代理诉讼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相关工作。
此外,据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过去一年,在许多起疑难消费投诉纠纷中,律师团成员从提供法律依据、责任定性、赔偿标准等方面给予专业指导意见,使消委会对涉及房地产、人身伤害、预付定金等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2013年2月1日,消费者高先生因向五星级酒店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建议规范服务用语,与该酒店员工发生争执。没想到当天下午他就被该酒店赶出来,随后被香格里拉总部取消其金环会会员资格和价值7万多元的会员积分。2013年3月28日,省消委会就这两起消费纠纷案例组织律师团成员召开案例研讨会。9名消委会律师团律师经讨论形成大致法律意见:驱赶住客,单方取消会员积分,涉嫌侵犯消费者诸多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消费者的名誉权的侵害。香格里拉酒店最终决定与消费者自行和解,承诺恢复高先生的金环会会员资格、返还7万多积分,并赔偿高先生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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