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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成功的工伤待遇调解

2016-10-07 08:00:06 无忧保

“感谢工会调解员秉公调解,感谢工会组织的帮扶,感谢当事企业对工伤职工的关心。”6月26日上午,一起职工上班不到半月的工伤案件,经连云港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十八期巡回观摩庭调解成功,伤残职工的代理人当着前来观摩的全市各县区工会领导的面,一连道出三句“感谢”。

这天,海州区在洪门工业园举行全区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会,并为新成立的洪门工业园劳动争议“一体化”调处平台揭牌,为各乡镇、街道职工法律援助站授牌。获悉当天要开庭调解一起争议较大的职工工伤案件,与会的工会干部来到调解仲裁庭一探究竟。

标准化的调解庭内一片肃静,3名工会调解员正在主持。首席调解员张猛宣布开庭,对海州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今年5月28日接受的关于职工彭延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进行调解。

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案情逐步明了:湖南籍人彭延忠,于2013年9月10日进入连云港市一家公司做装备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9月24日彭延忠在操作时不慎导致右脚第五个脚趾被砸骨折。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但此后双方因为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请求工会给予调解。

调解庭上,工伤职工代理人提出调解请求,要求企业方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等各项费用91840元。 企业方则辩称,申请人入职不到半个月就受伤,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定执行。再有工伤职工月工资是2600元,不需要护理 ,不存在护理费,也不存在伙食补助,且停工留薪期企业已经支付了其3个月共计3300元的工资。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充分发表观点和意见后,首席调解员问企业方有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企业方回答没有,因为该职工是在试用期内。

通过调查举证过程,调解庭针对调解争议焦点,发表了调解意见:工伤保险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自残行为的,在劳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受伤的也属于因工受伤。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等应有明确的约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执行,也就是同工同酬原则。至于企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支付的工资是对受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收入的保障。而且停工留薪期并不是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截止时间,而是应根据受伤职工的受伤程度和是否能提供实际劳动为准。就手上职工来说,并不是所有因工受伤的劳动者住院期间都需要护理,只有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在本案中,申请人受伤较轻,并不足以影响其生活自理,且治疗后并不影响其提供相应的劳动。因此,停工留薪期间可以相对缩短。

工会调解员依法、有理、有据地提出了公正的调解意见,使争议双方心悦诚服,均表达愿意接受工会组织的调解。最后,经过工会调解员现场情理法交融的耐心调解和双方代理人多次与当事人或领导电话沟通,在剔除了企业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工资等外,双方在45000元这个点上达成了一致。

事情到这里原本应该结束了。然而,调解庭上又出现了令人欣喜和更加圆满的一幕。在现场观摩的海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杨中云,党组书记陈金芳等领导,发现彭延忠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当场研究决定将其纳入工会帮扶范围,让其填写了困难职工申请表,并当庭把慰问金递到工伤职工代理人的手中。(记者 周新林 通讯员 易怀丽)

标签:   工伤待遇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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