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除了对股票市场中60%以上的国有股转让产生规范作用外,还做出了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规定,社保基金将有制度性的资金来源。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当年10月被暂停、2002年6月被彻底停止实施5年后,终于有了符合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替代品,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终于盼到了曙光,社保基金在海外股票上市时“转持”国有股的模式有望在境内得到复制。
4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该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10%-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去年分别发表了再谈、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目前《转让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第四章来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问题,在第四章第三十条里,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这里的“无偿划转”应该主要是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国有股流通的监管“红线”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来一直未流通的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该部分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由于原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股的持有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股的持有者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由于国有股的持有量巨大,其流通将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有不少公司还是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支柱企业,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位。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转让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才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而是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其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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