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省政府近日发文,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0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屯溪区、黄山风景区5.4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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