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先行先试,去年3月以来,已实现两项社保在经办规程方面的统一。
特殊参保群体须提供相应材料
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于2012年7月1日实现全覆盖。去年3月,省人社厅要求各地新农保、城居保经办规程统一,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特殊参保群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以上伤残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五保供养户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供养证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证明;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提供任职文件或当选证及乡(镇)党委出具的证明;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每位参保人员都有个人账户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依照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依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居(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
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也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待遇领取人死亡次月后停发
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留存人像、指纹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
而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以及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城居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缴费截止日:城居保和新农保保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者应于每年的缴费截止日12月15日前,按要求将当年的保费存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至12月15日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两张;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不能确定户籍类别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籍证明”原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两张。
待遇发放日: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发放日为每月20日。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