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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给企业年金更多税收优惠

2016-10-11 08:00:09 无忧保
【导读】:本报讯【记者康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日前表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年金面临不少制约因素,而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问题。其表现主要在于

 
本报讯【记者 康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日前表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近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年金面临不少制约因素,而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问题。其表现主要在于,一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税收优惠幅度偏低。

据介绍,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到12.5%不等,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200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只对企业缴费部分的限额进行了规定,且优惠比例较低。

杨超说,我国规定,由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在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成本,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15%,在加拿大是18%,在澳大利亚是20%。同时,我国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是以法规、条例,特别是以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无法有效促进市场发展。此外,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阶段,而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领取阶段;从缴费主体看,也只是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

杨超建议,应推出专门的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年金设立税收优惠的最低限制;同时税前列支比例应在目前4%的基础上进行提高。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不同缴费主体和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他说,我国目前面临收入差异较大、企业状况不同的情况。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更为灵活。例如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尽可能地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等企业年金逐渐发展成熟时,可适当降低税收优惠的幅度,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调节。

2008年03月24日 08:56   中国保险报

标签: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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