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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养老”,还有漫漫长路

2016-10-12 08:00:10 无忧保
【导读】:实现公平养老,需要更多的制度改变与配合,在养老金计发方式上的变革,只是一个好的开端,让人们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利益所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多了“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两个更加切实的落点 制度一旦有了漏洞,总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钻空子、占便宜。    实现公平养老,需要更多的制度改变与配合,在养老金计发方式上的变革,只是一个好的开端,让人们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利益所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多了“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两个更加切实的落点

制度一旦有了漏洞,总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钻空子、占便宜。
 
 
比如,目前实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参保人员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与最终领取的养老金没有太多关联,就有人想办法尽量少缴费和缩短缴费时间,有些人则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据《扬子晚报》5月9日报道,针对于此,南京市公布并实行新的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涉及人员约5万人,其中,如按平均缴费基数缴费、本人缴费年限在30年以上的,按新法可能增加养老金,而按最高缴费基数缴费、职工本人工龄又很长,能较大幅度增加养老金。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于基础养老金,在南京实行的老办法规定,同一年度退休的退休人员,均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不论缴费基数高低和缴费时间长短,“大家一个样”。新办法则对此做了细致规定,并与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体现“多工作多缴费者多得”的原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老办法规定,退休时职工个人账户上养老金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每月应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这种计发方式决定了,尽管每位职工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有多有少,但相互间差距并不大。新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本人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额,除以与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相关的最低56、最高233的不同的计发月数,参保人员缴费和工作年限越长,计发月数就越小,所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

对于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还发过渡性养老金。另外,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新办法规定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是新老办法的过渡期,如果按新办法计算低于老办法的,仍执行原标准;如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予以“适当限高”,即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

南京养老金的新计发方式,因为与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完全挂钩,制度设计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能够有效刺激缴费的积极性,减少提前退休现象的发生。但是,当养老待遇与在职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联系更加紧密的同时,职工并没有拥有相应的督促单位足额缴费的权利。

比如,目前备受关注的是“从机关或事业单位退休”与“从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高达数倍差距的“养老不公”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由国家全额拨款,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职工共同负担。

最低缴费基数与最高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约为5倍,如果没有与此相关的硬性规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完全可以采用负担最轻的最低缴费基数,对此,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提醒说,如果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低,就影响以后的待遇,因此职工要监督单位,“让单位帮你交高一点,这也是你自己的权利。”然而,职工如何监督单位,却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用考虑成本,完全能够取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最终差距依然为数倍,并不能改变养老不公的问题。

南京市这种将部分人的养老金待遇重新计算,从制度上保证“多缴多得”,“鼓励多缴费,缴费年限长”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毕竟这种做法有助于增加部分退休人员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是,实现公平养老,需要更多的制度改变与配合,在养老金计发方式上的变革,只是一个好的开端,让人们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利益所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多了“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两个更加切实的落点。

标签: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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