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缺乏内在发展动力
一、企业社保支出负担过重
企业必须在缴纳基本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然而过重的社保负担,让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我国企业的社保负担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以及住房公积金六大项目,企业缴费额度已占工资总额的30%-40%,而主要发达国家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仅工资总额的10%-30%。高额的社保支出,必然挤压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进而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企业和员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这些优惠政策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尽管我国各地陆续设立了标准不一的税收优惠制度,但统一的、完整的涉及企业年金3个运营阶段的税惠政策是缺失的,而且我国所得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在我国,利用丰富廉价劳动力资源、压缩人力成本还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在国有企业利润考核压力和私营企业逐利本能驱动下,如果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更得不到拓展。
三、缺少有效监管和信息披露
众所周知,企业年金的保障对象是企业员工,因而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力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根本。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及员工的权益,才能让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而无后顾之忧。
企业年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式,其基金是在永续经营的理念下持续运作的,即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除非死亡或退休时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可见,企业年金是一个长期计划,从建立到领取要跨越几十年,因而会积累巨额的基金资产,而这笔资产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营运机构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受托投资营运机构以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信息的不对称给违规操作和幕后交易留下了较大空间,所以应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
另外,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还处在行业自办或者社保经办状态中,没有按照“两个办法”规范运营,在市场上没能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情况下,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制度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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