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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采取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工作

2016-10-19 08:00:14 无忧保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利益,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药监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制定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占考核部分的80%)和年终考评(占考核部分的20%)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综合考评采用百分百分制,实行倒扣分法,每项实际扣分值不超过该项标准分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兑付定点医疗机构预留的10%医疗费用部分:对年度考评90分以上的,医疗费用预留部分全部兑付;满80分不满90分的,核减15%;满70分不满80分的,核减30%;满60分不满70分的,核减45%;不满60分的,全部核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年度综合考评90分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综合考评不满6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整改期间又发生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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